近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各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转发了《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98号),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播出机构充分认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节目“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度,确保节目内容导向正确;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在提供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其它电视节目时,必须具备合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同时须取得著作权持有者的合法授权;提供各类介绍境内、外电影或电视剧的影评、剧评资讯栏目,使用电影、电视剧片段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须事先依法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
通知强调,各影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要对所制作的节目进行对照清理和认真自查,全面清理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节目,重点清查各类介绍境内、外电影或电视剧的栏目,对违规行为要立即停止并认真进行整改,清理情况及时报省局备案。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现有监播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对屡教不改,侵权情况严重的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将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规定严肃查处。 |